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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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案件名称
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朱载卯;胡小尉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原告:王昱涵,男,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华,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U8FXE31。法定代表人:朱载卯,系经营者。被告:朱载卯,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钢,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昱涵诉被告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朱载卯、胡小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昱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0元,减半收取13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昱涵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娟审 判 员 苗仲秋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马冰新书记 员代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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