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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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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
  • 案件名称

    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黑山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
  • 当事人

    王昱涵;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朱载卯;胡小尉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黑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726民初752号之二原告:王昱涵,男,2000年12月12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沈阳市皇姑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季国辉,男,1980年4月22日出生,满族,现住河北省承德市双桥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伟华,女,1960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辽宁省辽中县。被告: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住所地: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辽河大街135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210181MA0U8FXE31。法定代表人:朱载卯,系经营者。被告:朱载卯,男,1975年1月31日生,汉族,现住辽宁省新民市。二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白钢,吉林证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胡小尉,男,1972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现住浙江省永嘉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海朋,辽宁智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王昱涵诉被告新民市和泰家得乐超市、朱载卯、胡小尉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1日立案后,原告于2021年9月8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己诉讼权利的处分,依法应予准许。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昱涵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7190元,减半收取13595元,保全费5000元,由原告王昱涵负担。审 判 长  周红娟审 判 员  苗仲秋人民陪审员  孟立峰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法官 助理  马冰新书记 员代  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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