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穆康连、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黔0502民初1550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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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黔0502民初15500号
  • 案件名称

    穆康连、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毕节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穆康连;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黔0502民初15500号原告:穆康连,女,汉族,1973年1月4日出生,住贵州省毕节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顾志东(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婷婷(一般授权代理),系贵州昌哲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毕节市七星关区麻园街道开行路博泰市府领地4幢14层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502MA6E6L764R。法定代表人:黄士冯,系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石镇(特别授权代理),系贵州黔鹰(南明)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穆康连与被告毕节鹍鹏碧桂园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穆康连于2021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穆康连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穆康连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已减半),由穆康连负担。审判员  全乾亚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郑 丹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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