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代才与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5民初4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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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55民初4465号案件名称
来代才与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来代才;黎勇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梁平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5民初4465号 原告:来代才,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被告:黎勇,男,1987年9月3日出生,仡佬族,重庆市梁平区人,住重庆市梁平区。本院在审理原告来代才诉被告黎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来代才于2021年8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来代才申请撤诉自愿、合法,系真实意思表示,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来代才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00元,减半收取650.00元,由原告来代才负担。 审 判 员 蓝文军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书 记 员 廖家伟书 记 员 陈健桥 -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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