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清德、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黔0201执恢6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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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黔0201执恢672号案件名称
张清德、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通知书审理法院
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六盘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张清德;付雪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人民法院结 案 通 知 书(2021)黔0201执恢672号申请执行人:张清德,男,1976年10月17日出生,穿青人,住贵州省水城县。被执行人:付雪峰,男,1979年10月05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六盘水市钟山区。申请执行人张清德与被执行人付雪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08月15日作出的(2019)黔0201民初2992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付雪峰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张清德于2021年08月25日向本院申请终本恢复执行,申请标的为8025.00元。本院于2021年09月06日立案执行,应收执行费50.00元。本案在执行中,依据(2019)黔0201民初2992号民事调解书,被执行人付雪峰应承担向申请执行人张清德赔偿款项共计8025.00元。本院将被执行人付雪峰在另案中执行到的款项8075元用于履行本案义务(含执行费50元),现案件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本院依法对本案作执行完毕结案。如有异议,请于收到本告知书后十五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特此通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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