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恩霖、闫继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1023执105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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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1023执1058号案件名称
郑恩霖、闫继善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永清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永清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当事人
郑恩霖;闫继善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永清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1023执1058号申请执行人:郑恩霖,男,1990年6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被执行人:闫继善,男,197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永清县。郑恩霖与闫继善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永清县人民法院于2021年05月08日作出的(2021)冀102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郑恩霖于2021年07月15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闫继善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闫继善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依法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一、本院于2021年08月09日向被执行人闫继善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二、自2021年07月15日开始,本院进行了多轮总对总网络查控,被执行人闫继善名下无有执行价值的存款信息。被执行人闫继善名下无金融理财产品、无股息红利。被执行人闫继善没有车辆登记信息。三、本院经传统查控,未查询到被执行人闫继善的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及不动产登记信息。四、2021年08月09日本院依法将被执行人闫继善录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及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五、2021年09月03日本院与申请执行人郑恩霖进行了终本约谈,将案件执行情况及信息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郑恩霖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经本院释明并给了合理期限后仍不能提供其他有效的财产线索。综上所述,本院已经穷尽财产调查措施,未发现被执行人闫继善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郑恩霖释明被执行人闫继善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郑恩霖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闫继善的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院(2021)冀1023民初1510号民事调解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郑恩霖发现被执行人闫继善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向永清县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永胜审判员 于福彬审判员 靳志刚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书记员 杨久志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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