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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浩与童艳,刘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52民初583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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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渝0152民初5835号
  • 案件名称

    郑浩与童艳,刘刚等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重庆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郑浩;童艳;刘刚;刘玉秀
  • 案件缘由

    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潼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52民初5835号 原告:郑浩,男,1991年9月23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夏雪春,重庆市潼南区江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刘刚,男,1972年8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刘玉秀,女,1966年11月2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被告:童艳,女,1976年10月1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潼南区。原告郑浩与被告刘刚、刘玉秀、童艳建筑设备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3日立案。原告郑浩于2021年8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郑浩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郑浩负担。  审    判    员   徐  旭  二〇二一年八月三十一日 法  官  助  理     梁  应书   记   员   屈  缋 1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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