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宋彦杰、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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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17号
  • 案件名称

    宋彦杰、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安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宋彦杰;孙陵贵
  • 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17号原告:宋彦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孙陵贵,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宋彦杰与被告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宋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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