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彦杰、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181民初301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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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181民初3017号案件名称
宋彦杰、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北安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北安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宋彦杰;孙陵贵案件缘由
共有物分割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北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181民初3017号原告:宋彦杰,男,1974年3月17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被告:孙陵贵,女,1977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北安市。原告宋彦杰与被告孙陵贵共有物分割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7日立案。原告宋彦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宋彦杰撤回起诉处理。审判员 许蕊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高峰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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