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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保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鲁0112执470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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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鲁0112执4707号
  • 案件名称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保彬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济南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
  • 当事人

    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王保彬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鲁0112执4707号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华山街道将军路191号2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1006772755167。负责人:马广春,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袁秀贞,北京市盈科(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王保彬,男,1990年3月19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历城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依据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鲁011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执行,2021年8月30日,本院以(2021)鲁0112执4707号案件立案执行。执行过程中,本院查明被执行人王保彬已于本案立案执行前履行了(2021)鲁011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申请执行人及被执行人对此均予以认可。本院认为,王保彬已在本案立案前履行了(2021)鲁0112民初3205号民事判决书所确定的金钱给付义务,本案不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所规定的义务人在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期限内未履行义务的情形,本案不符合人民法院受理执行案件应当符合的条件。故对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执行申请应当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中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济南分公司的执行申请。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审判长  吴刚审判员  王宁审判员  史泉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魏洁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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