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05民初13776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沪0105民初13776号案件名称
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05民初13776号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法定代表人:吴美香,经理。被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长宁区。法定代表人:AlbertusCornelisArp,职务不详。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与被告上海万耀企龙展览有限公司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曾进行了诉前调解,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向本院寄送了撤诉申请书。本院认为,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西美洁(厦门)进出口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 判 员 卫晓蓓法官助理 陈 晨书 记 员 陈 晨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