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明群、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豫1726执168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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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1726执1680号案件名称
刘明群、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保险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泌阳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泌阳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明群;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案件缘由
保险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二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泌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豫1726执1680号申请执行人刘明群,男,汉族,1963年3月18日出生,住河南省泌阳县。被执行人泌阳县杨家集中心学校,住所地泌阳县杨家集街。法定代表人:徐营,任该中心学校校长。本院根据申请人申请,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泌劳人仲案字【2021】12号仲裁裁决书,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明群与被执行人泌阳县确认劳动关系及缴纳养老保险费劳动争议一案中。查明:此案申请人系在本院立案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规定:“当事人对仲裁机构作出的仲裁裁决或者仲裁调解书申请执行的,由被执行人住所地或者被执行的财产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此案本院无管辖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十六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申请执行人刘明群的执行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常文涛审判员 段海鲁审判员 吴宗营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张松礼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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