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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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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9549号
  • 案件名称

    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沈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9549号原告:郝红旭,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华,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郝红旭与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郝红旭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姚国禛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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