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2民初954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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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112民初9549号案件名称
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郝红旭;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浑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2民初9549号原告:郝红旭,女,1988年6月7日出生,满族,住址沈阳市浑南区。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东陵区。法定代表人:肇华庚,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解华,女,1979年3月29日出生,汉族,住址沈阳市大东区,系该公司法务。原告郝红旭与被告沈阳金道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6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郝红旭撤诉。案件受理费10元,由原告郝红旭自愿负担。审 判 长 杨丽华人民陪审员 姚国禛人民陪审员 孙 伟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杨 野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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