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香玲、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699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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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新0104民初6992号案件名称
李香玲、王进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李香玲;王进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新市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新0104民初6992号原告:李香玲,男,1983年9月17日出生,汉族,住五家渠市兵团一0一团北京路北延上海路君豪御园二期B区,37岁,中国(大陆),181XXXXXXXX 被告:王进,男,1979年6月28日出生,汉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41岁,中国(大陆),139XXXXXXXX 原告李香玲与被告王进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李香玲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诉讼请求)事实和理由:(事实与理由) 王进辩称,(答辩意见) 本院认为,……(结合查明的案件事实,对诉讼请求作出评判)。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第×条、……(写明法律文件名称及其条款项序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二条规定,判决如下: ……(写明判决结果)。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38.00元,由……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员 窦常娟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胡杨子恒>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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