余本英、李德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皖0111执609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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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0111执6094号案件名称
余本英、李德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合肥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余本英;李德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皖0111执6094号申请执行人:余本英,女,1975年5月13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庐阳区。被执行人:李德玉,男,1973年8月21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余本英与被执行人李德玉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欠借款本金20万元及违约金(以20万元为基数,自2021年2月10日起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至款清时止);案件受理费1075元及执行费未清偿。本院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车辆、国土、房产、工商等信息,未查获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经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进行信用惩戒。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司法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合肥市包河区人民法院(2021)皖0111民初4039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待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牛春风审判员 杨 青审判员 甘 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子良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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