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丽萍、于贺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2021)辽0381民初770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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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辽0381民初7705号案件名称
刘丽萍、于贺秋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审理法院
海城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海城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丽萍;于贺秋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海城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辽0381民初7705号原告:刘丽萍,女,汉族,1963年7月1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被告:于贺秋,男,汉族,1976年6月17日生,住所地:辽宁省海城市。原告刘丽萍诉被告于贺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2日受理后,于2021年9月6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丽萍、被告于贺秋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结案。原告诉称:2019年12月至2020年,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鹅饲料,并出具欠条十九份,共计饲料款15528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饲料款,被告都以各种理由拒绝偿还,原告无奈,因此原告诉至贵院,要求被告偿还饲料款155280元及利息,诉讼费由被告承担。被告刘文明辩称:已经还款3000元。经审理查明:2019年12月至2020年2月18日,被告从原告处购买鹅饲料,并出具欠条十九张,共计饲料款165280元,后经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饲料款,被告给付了10000元;被告尚欠饲料款155280元,欠条十八张。上述事实,原告提供的证据有:欠条十八张,证明被告所欠货款真实存在;上述证据经本院审查,所证事实足资认定,本院予以采信。本院审理认为:“合法的买卖合同关系,受法律保护”。原告从被告处购买饲料并支付价款,双方的买卖合同有效,且系真实的意思表示,被告拒绝给付原告货款显系违约,原告作为卖方享有请求买方按照合同的约定给付货款的权利,故原告请求被告给付货款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九十五条、第六百二十六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于贺秋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刘丽萍饲料款155280元。二、驳回原告刘丽萍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给付金钱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3元,由被告于贺秋承担,此款原告已垫付,被告于贺秋在履行前项给付义务时加付1803元给原告。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即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张明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宋 涛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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