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海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晋0321民初17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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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晋0321民初1730号案件名称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任海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山西省平定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任海柱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山西省平定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晋0321民初1730号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4032107309276XL。法定代表人:梁建合;职务:经理。被告:任海柱,男,现住平定县。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任海柱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6日立案后,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所提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阳泉市慧众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穆志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晓芳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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