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志军与长春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91民初0247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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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91民初02477号案件名称
刘志军与长春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刘志军;长春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劳动争议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吉0191民初02477号原告:刘志军,男,1992年1月23日出生,汉族,住长春市二道区。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德印,男,1988年4月17日出生,汉族,住吉林省农安县。被告:长春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澳海东方一号15栋102号。法定代表人:薛维同,系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李万辉,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邓特,吉林瀛庆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志军与被告长春旺达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刘志军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志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志军撤诉。案件受理费5元,由刘志军负担。审判员 王丛强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王圣楠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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