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百金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04执3814号之二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04执3814号之二案件名称
李百金追缴违法所得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李百金案件缘由
追缴违法所得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04执3814号之二被执行人:李百金,男,1995年12月5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无职业,户籍所在地黑龙江省绥化市青冈县。大连市沙河口区人民法院(2021)辽0204刑初262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李百金大连银行存款23000元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迟延履行金或查封、扣押其他等值财产。冻结存款期限为12个月,查封车辆车籍、公积金及住房补贴账户期限为2年,查封不动产期限为3年。需要续行冻结、查封的,应当在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续行冻结、查封的书面申请;履行义务后可以申请解除冻结、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 判 长 周 涛审 判 员 梁 军审 判 员 于晓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苏金源书 记 员 李骏良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乌鲁木齐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碧彩化工建材商行、韦建杨等陈锐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04执1771号之一 下一篇 邱云广抢劫、盗窃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03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