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2021)辽0604执455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604执455号
  • 案件名称

    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通知书
  • 审理法院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辽宁省丹东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辽宁省丹东市振安区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21)辽0604执455号娄元媛、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申请执行人娄元媛与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一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自行向申请执行人娄元媛交付违约损失赔偿金及案件受理费共16632元,其余债权申请执行人娄元媛自愿放弃。执行费148元已由被执行人丹东祥永和商业地产有限公司负担。本院作出的(2021)辽0604民初910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第二项内容及负担案件受理费109元的内容现已执行完毕,本案执行结案。特此通知。执 行 员 王楠楠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回 璇书 记 员 张博文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