刘选武、盛晓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421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421号案件名称
刘选武、盛晓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大连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当事人
刘选武;盛晓东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刘选武,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盛晓东,男,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刘选武与盛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孙国宾与陈彬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裁定书(2021)吉0102执保1196号 下一篇 凌凯、赵永奇等民事经济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311执恢94号之二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