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刘选武、盛晓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0211执4421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辽0211执4421号
  • 案件名称

    刘选武、盛晓东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大连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刘选武;盛晓东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大连市甘井子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辽0211执4421号申请执行人:刘选武,男,汉族,住址辽宁省普兰店市。被执行人:盛晓东,男,汉族,住址大连市中山区。本院在执行刘选武与盛晓东合同纠纷一案中,通过网络查询以及传统查询等方式展开了财产调查,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足额可供执行的相关财产。执行期间,本院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人员名单、限制其高消费,以此给予信用惩戒。现因被执行人暂无其他可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表示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郭 皓代理审判员  刘共喜代理审判员  马玮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金 迪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