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谢献、彭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382民初64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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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382民初642号
  • 案件名称

    谢献、彭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韶山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韶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谢献;彭晓明
  • 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韶山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382民初642号原告:谢献,男,1987年5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被告:彭晓明,男,1984年8月3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韶山市。原告谢献与被告彭晓明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谢献于2021年9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被告已自行和解,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谢献撤回对被告彭晓明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46元,减半收取73元,由原告谢献承担。审 判 员 刘卫平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 雅书 记 员 陈 程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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