施向东、吴建国与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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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案件名称
施向东、吴建国与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上海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施向东;吴建国;倪小军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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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原告:施向东,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国,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倪小军,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向东、吴建国与被告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施向东、吴建国于2021年9月1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向东、吴建国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向东、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向东、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宏慧书记员 倪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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