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施向东、吴建国与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
  • 案件名称

    施向东、吴建国与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上海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
  • 当事人

    施向东;吴建国;倪小军
  • 案件缘由

    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沪0151民初2761号之一原告:施向东,男,1963年5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贤能,上海市海通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吴建国,男,1959年3月23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被告:倪小军,男,1975年2月7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崇明区。原告施向东、吴建国与被告倪小军其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日立案。原告施向东、吴建国于2021年9月16日以需要继续收集证据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施向东、吴建国申请撤回起诉,于法无悖,可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施向东、吴建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计150元,由原告施向东、吴建国负担。审判员  曹宏慧书记员  倪佳丽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