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林少鹰与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京0111民初6996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京0111民初6996号
  • 案件名称

    林少鹰与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北京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林少鹰;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京0111民初6996号原告:林少鹰,男,1987年3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福建省连城县,住北京市房山区。被告: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良乡凯旋大街6号院1幢一层20。法定代表人:张冰,董事长。原告林少鹰与被告北京福慧昊天商贸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28日立案。原告林少鹰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林少鹰撤回起诉处理。审 判 员 马绍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法官助理 高代飞书 记 员 陈晓航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