杨皓云,杨继烈等与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17民初677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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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17民初6778号案件名称
杨皓云,杨继烈等与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杨皓云;杨继烈;易朝清;陈艳;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房屋拆迁安置补偿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 重庆市合川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17民初6778号 原告:易朝清,女,1947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继烈,男,1969年11月18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杨皓云,男,1992年12月30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原告:陈艳(亦系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女,1969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合川区。被告: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合川区钓鱼城街道办事处皂角院1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177530646159。法定代表人:刘克建。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陈艳与被告重庆中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民事主体间房屋拆迁补偿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受理。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陈艳于2021年8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陈艳的申请理由正当,本院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陈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收取40元,由原告易朝清、杨继烈、杨皓云、陈艳负担。 审 判 员 王晓辉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书 记 员 杨 阳- 1 -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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