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卢恩培、刘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2021)冀09民终618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冀09民终6188号
  • 案件名称

    卢恩培、刘翠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二审民事判决书
  • 审理法院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河北省沧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卢恩培;刘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
  • 案件缘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21)冀09民终6188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卢恩培,女,1966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任丘市。委托诉讼代理人:王美华,河北宾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刘翠,女,1981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雄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地址:河北省任丘市裕华东路。负责人:张亮,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胡艳娜,该公司员工。上诉人卢恩培因与被上诉人刘翠、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8月2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卢恩培上诉请求:1、撤销一审判决,依法改判(争议金额20000元)。2、一、二审诉讼费用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和理由:一审判决误工费、护理费过低。《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9.1.1规定:脊柱骨折非手术治疗的误工期为45-150日、护理期为45-60日、营养期为45-60日。上述规定之所以有上下限的规定,就是考虑到了同样部位的同种伤害,轻重有差异,人的体质有差异,需要的恢复期限、护理期限都是不一样的。本案中,上诉人的主要伤情为腰3椎体压缩性骨折、L5-S1间盘突出。上诉人在任丘市法医医院住院67天后转至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7天,上诉人共计住院74天。沧州市中西医结合医院住院病历的诊疗经过中写明:患者及家属要求出院,给予办理出院,出院情况中写明:腰部支具固定好,腰3棘突及周围压痛、即击痛、腰背部活动受限。左侧臀部至左小腿后侧酸胀不适。也就是说上诉人在伤后74天出院时还戴着支具,活动还受限,还疼痛不适。从上述这些情况可看出上诉人腰部的压缩性骨折、间盘突出的伤情是比较重的,上诉人的恢复情况也不好,所需的恢复期限比较长。一审中上诉人已向法院申明上诉人伤情重、住院时间长、恢复慢这些情况,一审法院对此均没有考虑,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都是简根据三期评定准则的上下限取中计算。特别是护理期,上诉人住院就住了74天,一审却只认定了50天的护理期,连住院期间都没有支持够。评定规范护理期上限60天,上诉人住院就住了74天,并且还是自己要求出院的,这一点也能说明上诉人存在伤情重、恢复慢的实际情况。一审法院的判决认定的期限显然是不符合上诉人伤情实际情况,应当考虑上诉人的实际情况,按照三期评定上限确定误工、营养,至少应当按照上诉人的住院期间确定护理期限。上诉人在一审中提交了上诉人及护理人的工作单位的营业执照、扣发工资证明、工资表,能够证明上诉人减少收入的情况,应当按照上诉人和护理人的工资标准计算误工费和护理费。综上,上诉人认为一审判决认定的误工费、护理费过低,愿请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刘翠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意见。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答辩称,一审查明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请求维持一审判决。卢恩培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判令二被告赔偿原告卢恩培交通事故损失68776.41元;2、诉讼费用由二被告承担。一审法院认定事实:2020年2月22日18时15分许,被告刘翠驾驶牌照号为冀J926KL小客车由西向东行驶至任丘市裕华路诚仁堂路段向南右转弯时,与原告卢恩培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发生交通事故,致原告卢恩培受伤,电动自行车损坏。此事故经任丘市公安交通警察大队勘验及调查认定,被告刘翠负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卢恩培无责任。原告卢恩培受伤后被送至任丘法医医院治疗67天(2020年4月29日出院),诊断为:腰3椎体压缩骨折,周身软组织损伤等。支付医疗费10634.96元。出院后当日转院至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治疗7天,支付医疗费8439.75元。另出院后在华北石油管理局总医院检查支付检查费用832.10元。在沧州市公益药房购买坐便椅支付160元。在转往沧州中西医结合医院时支付任丘法医医院救护车费1200元。原告为证实其主张的误工损失,提交了任丘市鸿蒙天雅建筑装饰有限公司营业执照,2019年11、12月份,2020年1月份工资表。误工证明,证明主要内容,原告卢恩培系其单位职工,日工资150元,自2020年2月23日请假至10月30日,请假期间扣发工资。被告刘翠驾驶的冀J926KL小客车在被告保险公司投保有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限额为100万元及不计免赔,事故发生在保险期间。以上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及原告提供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保险单、诊断证明书、住院病历,住院费票据等予以证实。一审法院认为,原告卢恩培驾驶电动自行车与被告刘翠驾驶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被告刘翠负事故全部责任,有交警部门出具的事故责任认定书证实,事故导致原告卢恩培受伤有住院病案、诊断证明书等证实。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卢恩培的合理损失,首先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不足部分,由被告保险公司在商业三者险限额内赔偿,仍不足的,由被告刘翠赔偿。原告为主张误工和护理损失提交的相关证据,没有备案的劳动合同、工资打款记录等,不能证实其从事该行业工作,其主张误工和护理损失分别按每天150元、160元计算,不予支持。故其误工费按照被告保险公司认可的每天115元计算,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计算。其主张的手机损失,没有证据证实在事故中损坏,故其主张不予支持。被告刘翠称为原告垫付检查费1687元,其没有提交证据予以证实,且原告称未在诉讼请求中主张,故不予评判。根据原告出示的相关证据、被告的质证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定,参照公安部颁布的《人身损害误工期、护理期、营养期评定规范》认定原告的损失如下:一、医疗费19906.81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三、营养费1000元(每天20元×50天);四、误工费11500元(每天115元×100天);五、护理费6079.86元(居民服务业年收入44383元,计算50日);六、交通费2000元;七、电动车损失500元;八、坐便椅160元。上述损失合计44846.67元。由被告保险公司在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限额内承担。鉴于保险公司能足额赔偿原告卢恩培的合理损失,故被告刘翠在本案中不再承担赔偿责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12)19号]第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法释(2003)20号]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卢恩培交通事故损失44846.67元。案件受理费759.7元(原告已预交),由原告卢恩培负担299.12元,由被告刘翠负担460.58元。本院二审期间,当事人没有提交新证据。二审查明事实与一审一致。本院认为,关于误工费,原审认定崔恩培误工期100天符合法律规定。关于误工费标准,崔恩培所提交的证据不能其实际收入情况,原审未按照上诉人主张的误工费标准计算并无不当。关于护理费,上诉人因伤住院共计74天,结合其受伤情况,原审确定的其护理天数不当,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护理期计算74天较为合理,护理费按照居民服务业平均收入计算。上诉人各项损失为:一、医疗费19906.81元;二、住院伙食补助费3700元;三、营养费1000元(每天20元×50天);四、误工费11500元(每天115元×100天);五、护理费8998.2元(居民服务业年收入44383元,计算74日);六、交通费2000元;七、电动车损失500元;八、坐便椅160元。上述损失合计47765.01元。综上所述,卢恩培的上诉请求部分成立。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判决如下:变更河北省任丘市人民法院(2021)冀0982民初2887号民事判决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卢恩培交通事故损失47765.01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一审案件受理费759.7元,由卢恩培负担27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489.7元。二审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卢恩培负担260元,由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任丘支公司西环路营销服务部负担40元。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 判 长 常秀良审 判 员 郭彦妍审 判 员 付 毅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槐倩颖书 记 员 刘 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