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8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新2324执保1008号
  • 案件名称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财产保全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玛纳斯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玛纳斯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8 0:00:00
  • 当事人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
  • 案件缘由

    财产保全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玛纳斯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2324执保1008号申请保全人:齐立波,男,1977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呼图壁县。        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男,1994年8月15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昌吉回族自治州玛纳斯县。        申请保全人齐立波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查封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名下价值相当于人民币30,000元的财产。本院作出的(2021)新2324财保543号民事裁定书已生效。经查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中国银行、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开设有账户,被保全人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房产登记信息。本院依法对被保全人账户存款在30,000元内进行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玛纳斯县中华路营业所尾号7703账户(实际冻结1.90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二、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中国银行昌吉回族自治州分行营业部尾号4670账户(实际冻结1.09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三、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新疆石河子农村合作银行莫索湾支行尾号9665账户(实际冻结0.41元)、新疆玛纳斯农村商业银行包家店支行尾号0516账户(实际冻结10022.41元)银行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四、冻结被保全人哈德力·叶尔肯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19c3账户(实际冻结0.64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e71b账户(实际冻结69.50元)、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尾号0d18账户(实际冻结0.37元)存款30,000元,冻结期限一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仲玉新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八日书记员    杨金叶>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