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民事案件   
[0] 评论[0] 编辑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727民初390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0727民初3903号
  • 案件名称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伟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封丘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封丘县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5 0:00:00
  • 当事人

    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化伟;杨胜芳;化东方
  • 案件缘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封丘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727民初3903号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封丘县城文化路与南环路交叉口东北角。法定代表人:王建军,系该社理事长。委托代理人:江威,男,1991年5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系该社职工。被告:化伟,男,1989年1月2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杨胜芳,女,1983年4月16日生,汉族,住封丘县。被告:化东方,男,1987年1月11日生,汉族,住封丘县。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化伟、杨胜芳、化东方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26日立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21年9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对被告化伟、杨胜芳、化东方的起诉。本案受理费171.3元减半收取85.65元,由原告封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审判员  马洪光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 鹏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