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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陕0102执保4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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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陕0102执保451号
  • 案件名称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西安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
  • 当事人

    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鑫益顺达实业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陕西省西安市新城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102执保451号解除保全申请人:西安鑫益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浐灞生态区。法定代表人:胡明月,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佩,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武杨,陕西泽诚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住所地西安市新城区。负责人:王玖宏,该分公司经理。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北侧。法定代表人:聂玉栋,该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申请人西安鑫益顺达实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依申请人西安鑫益顺达实业有限公司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作出(2021)陕0102执保425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冻结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660000元或者查封相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因申请人西安鑫益顺达实业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财产保全申请是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本院作出(2021)陕0102民初9583-1号民事裁定书,裁定解除对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财产的查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九冶建设有限公司西安分公司、九冶建设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660000元的冻结或同等财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  判  员    张建文                                    二○二一年八月十九日                           书  记  员    花  蓓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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