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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兴城与蒋兴玉、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722执34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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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苏0722执3421号
  • 案件名称

    张兴城与蒋兴玉、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等租赁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江苏省东海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张兴城;蒋兴玉;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722执3421号申请执行人:张兴城,男,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蒋兴玉,女,汉族,住江苏省东海县。被执行人: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陈本道。被执行人: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东海县牛山镇。法定代表人:陈庚远。申请执行人张兴城与被执行人蒋兴玉、东海县远洲城市广场经营管理有限公司、连云港新时代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江苏省东海县人民法院做出的(2020)苏0722民初5034号法律文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5日立案执行,立案标的额66171.00元及利息,执行到位:0.00元。执行过程中,本院已经采取如下执行措施:1、本院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廉政监督卡等法律文书。2、本院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无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等其他财产信息。另经查询关联案件,被执行人在全省三级法院有多件其他作为被执行人的案件。3、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人员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4、本院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5、本院和申请人联系,申请人对本院查询的相关情况表示认可,亦未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6、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本院已经告知申请人,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本院依法对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如发现被执行人确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的时间限制。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颜廷海审判员  王信甲审判员  庄宜霖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刘 瑞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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