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赵兴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0329民初38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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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豫0329民初3875号案件名称
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赵兴伟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伊川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伊川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赵兴伟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伊川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0329民初3875号原告: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洛阳市伊川县酒城北路城关镇粮所隔壁西场村委开发楼东楼北单元南门2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329MA3X9QP60F。法定代表人:张伟国。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志兴,该公司职工。被告:赵兴伟,男,汉族,1970年11月27日生,住河南省伊川县。原告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赵兴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30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以被告已主动履行完毕为由,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赵兴伟的起诉。案件受理费31元,由原告洛阳顺亮光伏科技有限公司负担。审判员 梁要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李晓鹏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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