吕士荣与张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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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236号案件名称
吕士荣与张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吕士荣;张忠民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236号原告:吕士荣,男,1965年7月13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张忠民,男,1967年2月28日出生,汉族,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吕士荣与被告张忠民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原告吕士荣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吕士荣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吕士荣撤诉。 案件受理费245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湛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田丰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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