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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志生与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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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50号
  • 案件名称

    王志生与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榆树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王志生;杨大伟
  • 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50号原告:王志生,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大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志生诉被告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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