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志生与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5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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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吉0182民初5650号案件名称
王志生与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榆树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王志生;杨大伟案件缘由
民间借贷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吉0182民初5650号原告:王志生,男,汉族,1953年4月24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被告:杨大伟,男,汉族,1983年10月13日生,农民,现住吉林省榆树市。 原告王志生诉被告杨大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王志生撤诉。 案件受理费57.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蔺海涛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杨丽丽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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