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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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46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华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46号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存款1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存款1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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