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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保124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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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保1246号
  • 案件名称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买卖合同纠纷财产保全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长沙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华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保1246号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被申请人:黄**。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诉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存款1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湖南分公司为此次财产保全提供担保。本院认为,申请人湖南省国盈公路物资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花垣县一马公路工程有限公司、中铁十局集团第二工程有限公司、黄**存款18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江赞成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尤 倩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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