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库-法学学习  > 所属分类  >  执行案件   
[0] 评论[0] 编辑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金美月、白泳基等首次执行裁定书(2016)鲁0202执2673号

目录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16)鲁0202执2673号
  • 案件名称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与金美月、白泳基等首次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青岛市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0 0:00:00
  • 当事人

    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金美月;白泳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0202执267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青岛香港路支行,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6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20086356862XU。负责人:邱彦玲,行长。被执行人金美月,女,朝鲜族,1977年5月20日出生,住胶州市,户籍地吉林省延吉市。被执行人白泳基,男,韩国人,1964年10月2日出生,住胶州市。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青岛分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南区香港中路59号国际金融中心3301A室。负责人:王大隆,经理。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下区经十路15982号海兰德大厦1201室。法定代表人:马海波,董事长。我院2016年6月7日作出的(2015)南商初字第3123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执行中冻结了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的分支机构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的银行存款。因执行需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变更、追加当事人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继续冻结被执行人山东泛亚达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威海分公司在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威海分行(账户2455××××3014)存款人民币140251.43元。二、冻结期限一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日书记员  魏斌 百度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0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同义词

暂无同义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