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宇、陈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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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606号案件名称
陈宇、陈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陈宇;陈尧;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海宇;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海宇。原审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春。上诉人陈宇、陈尧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海宇、原审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1年7月2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宇、陈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清生审 判 员 唐崇高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玉平书 记 员 颜赵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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