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陈宇、陈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民终260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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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4民终2606号
  • 案件名称

    陈宇、陈尧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湖南省衡阳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 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
  • 当事人

    陈宇;陈尧;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海宇;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案件缘由

    买卖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4民终2606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宇。上诉人(原审被告):陈尧。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谭永,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谭海宇。原审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周明春。上诉人陈宇、陈尧因与被上诉人贵州晟琅正物资有限公司、谭海宇、原审被告四川固元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衡东县人民法院(2021)湘0424民初436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院审理过程中,经审查,2021年7月20日,原审法院向上诉人送达了缴纳诉讼费通知书。在指定期限内,上诉人既不交纳上诉费,亦未提出减、缓、免交上诉费的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上诉人陈宇、陈尧自动撤回上诉处理。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贺清生审 判 员 唐崇高审 判 员 何闰英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法官助理 周玉平书 记 员 颜赵瑜 搜索“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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