袁亦农、谭仲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4217号之一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4217号之一案件名称
袁亦农、谭仲达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8 0:00:00当事人
袁亦农;谭仲达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4217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袁亦农,男,1954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岳麓区。被执行人:谭仲达,男,1963年10月19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天心区。上述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5月24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2560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能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7月14日向本院提出执行申请,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执行。2021年7月21日,本院向被执行人谭仲达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本院分别于2021年7月14日和2021年8月21日两次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谭仲达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车辆、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财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被执行人谭仲达名下的车牌号为湘A×××**梅赛德斯奔驰牌小车,因未实际控制,暂无法处置;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股权、股息红利、收益类保险、金融理财产品等其他财产线索;于2021年8月2日前往长沙市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仲达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中心,均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登记信息;于2021年8月27日在长沙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查询被执行人谭仲达名下的住房公积金,未发现上述被执行人名下的住房公积金;于2021年9月8日冻结了被执行人谭仲达名下的银行账户及财付通账户,冻结期限从2021年9月8日起至2022年9月8日止。于2021年7月21日向被执行人谭仲达发出传票,传唤上述被执行人于2021年8月4日上午10点到庭约谈,被执行人未能到庭。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8月15日电话告知了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其他财产线索,但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于2021年8月12日对被执行人谭仲达适用限制消费措施,于2021年8月22日将被执行人谭仲达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开。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短信告知申请执行人,告知其本院所采取的上述执行措施,并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将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结案,申请执行人同意申请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尚应支付申请执行人本金410000元,利息521291元(暂算至2021年7月20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430元(暂算至2021年7月20日止),受理费6545元,并应承担本案执行费11782元。本院认为,截止至2021年9月8日,本案应当执行的标的金额为950048元,已执行到位0元,尚有950048元未执行到位。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目前并没有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也未能提供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经本院合议,决定该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李 武审判员 徐军强审判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八日书记员 郭 兴 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白琼、张景龙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辽1021执961号之三十三 下一篇 宿州龙大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朱邦红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民事二审民事裁定书(2021)皖13民终407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