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焕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冀0981执106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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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冀0981执1064号案件名称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焕何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泊头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泊头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当事人
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刘焕何;刘焕义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北省泊头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冀0981执1064号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泊头市裕华路59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90007595700XW。法定代表人:邢其祥。委托诉讼代理人:崔少卿、于占良,该公司员工。被执行人:刘焕何,男,1959年1月7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被执行人:刘焕义,男,1960年12月16日出生,汉族,现住河北省沧州市泊头市。申请执行人泊头市农村信用联社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作出的(2019)冀0981民初1152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未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27日立案执行。本院于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送达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履行下列义务:1.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2负担本案执行费。同时向被执行人送达报告财产令,责令其于五日内报告财产。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了如下强制执行措施:一、2021年8月3日向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发出执行通知书、传票、报告财产令等。二、2021年7月27日对二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的银行存款、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车辆、保险等进行了网络查控,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存款,并划拨7000元,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三、2021年8月19日对二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的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金融理财产品、股息红利等进行了二次网络查控,未查找到可供执行财产。四、对二被执行人的不动产、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传统查询,未发现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五、对被执行人进行了传唤,并到其住所地查找了被执行人及财产,查找无果。六、已对被执行人刘焕何、刘焕义采取限制高消费、纳入失信被执行人措施。申请执行人尚未实现债权5.3万元。本院认为,本院依法穷尽强制执行措施,未查找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与申请执行人进行终本约谈,申请执行人已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未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及线索,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可以向本院重新申请恢复执行,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王洪臣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书记员 张胜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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