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融辉投资有限公司、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3执599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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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3执5999号案件名称
湖南省融辉投资有限公司、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湖南省融辉投资有限公司;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3执5999号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融辉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雨花区车站南路。法定代表人:陈刚,系公司执行董事。被执行人: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天心区湘府西路。法定代表人:黄术军。上述申请执行人湖南省融辉投资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10日经本院审结,该案(2021)湘0103民初5792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我院于2021年9月9日受理立案执行。本院在审判过程中以(2021)湘0103民初5792号民事裁定书将被执行人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股权予以冻结。现因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9月14日向我院书面申请解除对被执行人名下的上述财产的冻结措施,我院认为该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在广西中炀新材料科技有限公司名下持有的价值150万元的股权的冻结措施。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胡 益审 判 员 周卫红审 判 员 张 红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代理书记员 王 琪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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