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葛云飞、王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豫1081民初5814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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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豫1081民初5814号
  • 案件名称

    葛云飞、王浩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禹州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禹州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3 0:00:00
  • 当事人

    葛云飞;王浩
  • 案件缘由

    租赁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七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九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河南省禹州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豫1081民初5814号原告:葛云飞,男,汉族,1991年10月1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被告:王浩,男,汉族,1977年2月17日出生,住河南省禹州市。原告葛云飞诉被告王浩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21年8月12日来院起诉,本院受理该案后,原告葛云飞于2021年9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王浩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回起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葛云飞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263元,由原告葛云飞承担。审 判 员 连文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三日法官助理 田紫薇书 记 员 张柳杨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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