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马某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54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新0121执754号案件名称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马某明罚金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乌鲁木齐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马某明案件缘由
罚金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七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执行裁定书(2021)新0121执754号申请执行人:乌鲁木齐县人民法院,住所地乌鲁木齐县南旅基地南旅东路。 负责人:海文炫,该院院长。 被执行人:马某明,男,1973年9月28日出生,回族,住乌鲁木齐市新市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新0121刑初37号刑事判决书,于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予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四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马某明银行(金融机构)存款人民币2000元; 二、采取上述措施后,仍不足以清偿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的,则依法扣留、提取被执行人马某明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马某明应当履行义务范围内的相应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员 买彦军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书记员 周某> 来源:马 克 数 据 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