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刘有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238民初36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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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238民初3636号案件名称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刘有凤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巫溪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巫溪县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当事人
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刘有凤案件缘由
信用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巫溪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渝0238民初3636号 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住所地重庆市巫溪县柏杨街道滨河支路25号杨河花园7号楼1-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38676131713C。负责人:刘建康,系该支行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特别授权):陈小丽,系该支行职员。被告:刘有凤,男,1968年7月9日出生,住重庆市巫溪县。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与被告刘有凤信用卡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8月20日立案后,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撤诉。本案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重庆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巫溪支行负担。 审 判 员 张成木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 法 官助 理 李 伟书 记 员 李雅真 - 1 -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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