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佩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渝0105民初2075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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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渝0105民初20751号案件名称
张佩与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重庆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张佩;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 (2021)渝0105民初20751号 原告:张佩,女,1989年3月15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江北区。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北区观音桥步行街7号12-1号第15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000621985148F。法定代表人:乔红兵,职务不详。原告张佩与被告重庆商社新世纪百货连锁经营有限公司产品销售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4日立案。原告张佩于2021年9月6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张佩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佩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张佩负担。 审 判 员 何 琳 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 法 官助 理 李 凯书 记 员 周 静 - 1 - 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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