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彭立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0102执895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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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湘0102执8953号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彭立国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长沙市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彭立国案件缘由
银行卡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长沙市芙蓉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0102执8953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牡丹卡中心长沙分中心,住址长沙市。负责人熊丹凤。被执行人彭立国,男,1983年1月2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芙蓉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1)湘0102民初8092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8月17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在收到通知之日履行前列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彭立国银行存款或收入人民币89743.76元(未计算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或者查封、扣押其价值相当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长 彭 湘审判员 周 娜审判员 钟 浩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书记员 谢美凤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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