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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灵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23执774号之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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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桂1323执774号之二
  • 案件名称

    黄灵好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武宣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武宣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7 0:00:00
  • 当事人

    黄灵好
  • 案件缘由

    其他案由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广西壮族自治区武宣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桂1323执774号之二被执行人黄灵好,男,1993年2月15日出生,壮族,住广西武宣县。黄灵好犯盗伐林木罪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桂1323刑初231号刑事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黄灵好未履行生效判决确定的缴交2500元罚金义务,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依法移送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黄灵好送达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黄灵好未按执行通知履行义务,未按规定报告财产,本院依法对其不动产、车辆、存款、证券投资、保险投资、工商登记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经查,黄灵好在财付通支付科技有限公司[email protected]账户内有存款312.42元,本院依法冻结、扣划该存款。除扣划的312.42元存款外,本院经依法调查,未发现黄灵好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本院认为,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恢复本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黄锦刚审 判 员 廖庆丰审 判 员 陶玉腾二〇二一年九月七日法官助理 武毅章书 记 员 吴金阳 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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