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靖、迟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黑1281民初489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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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黑1281民初4897号案件名称
张靖、迟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安达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安达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9 0:00:00当事人
张靖;迟艳玲案件缘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黑龙江省安达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黑1281民初4897号原告:张靖,男,1995年5月29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被告:迟艳玲,女,1978年3月2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安达市。原告张靖与被告迟艳玲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7日立案。张靖于2021年9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张靖以其与迟艳玲达成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张靖撤诉。案件受理费25.00元,由张靖负担。审判员 郭静二〇二一年九月九日书记员 李松 更多数据:搜索“马克数据网”来源: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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