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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96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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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963号
  • 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汨罗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
  • 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殷立群
  • 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963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0681MA4R4T5K5T,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荣家坪社区罗城路南侧69号。法定代表人:胡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露,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殷立群,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诉被告彭露、殷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承担。审 判 员 杨中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芮书 记 员 廖楚舒 来自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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