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681民初1963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湘0681民初1963号案件名称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等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汨罗市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汨罗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3 0:00:00当事人
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彭露;殷立群案件缘由
小额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汨罗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湘0681民初1963号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统一社信用代码:91430681MA4R4T5K5T,住所地湖南省岳阳市汨罗市荣家坪社区罗城路南侧69号。法定代表人:胡雄,负责人。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欢,女,1986年7月20日出生,住湖南省汨罗市。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被告:彭露,女,1989年1月15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被告:殷立群,女,1982年2月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汨罗市人,住湖南省汨罗市。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诉被告彭露、殷立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6日受理后,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于2021年9月1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其诉讼。本院认为,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撤诉。案件受理费124元,减半收取62元,由原告湖南中和农信小额贷款有限责任公司汨罗营业部承担。审 判 员 杨中书二〇二一年九月十三日法官助理 吴 芮书 记 员 廖楚舒 来自马克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郑世忠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2021)辽13刑更1219号 下一篇 韦珍骄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桂1323执770号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