张稳生、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2021)皖1523财保13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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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皖1523财保130号案件名称
张稳生、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审理法院
舒城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舒城县案件类型
非诉保全审查案件审理程序
非诉财产保全审查裁判日期
2021/9/6 0:00:00当事人
张稳生;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案件缘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安徽省舒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皖1523财保130号申请人:张稳生,男,汉族,1974年8月21日出生,住安徽省巢湖市庐江县。委托诉讼代理人:计京旺,安徽天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崇明区竖新镇响椿路58号北四楼406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230630770886F。法定代表人:姚金海,总经理。申请人张稳生于2021年9月6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庄支行(账号:31×××05)存款850万元予以保全。申请人向本院提供都邦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出具的保单保函为上述保全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四)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上海欣海园林工程有限公司在上海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莘庄支行(账号:31×××05)存款850万元。保全期限为一年(保全期限起止时间以实际执行时间为准)。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负担。申请人应当在本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逾期不起诉也不申请仲裁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第一项,可以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陈国宏二〇二一年九月六日法官助理 戚应豪书 记 员 张 莉 关注公众号“马 克 数 据 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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