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辽0113民初9102号
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案件编号
(2021)辽0113民初9102号案件名称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审理法院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沈阳市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裁判日期
2021/9/16 0:00:00当事人
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张雪峰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沈阳市沈北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1)辽0113民初9102号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沈阳市沈北新区正义四路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113798499882M。法定代表人:王儒,系该公司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宏杰,男,系该公司员工。被告:张雪峰。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张雪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沈阳爱民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审 判 员 段文娇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六日法官助理 吴 岩书 记 员 唐 璐 来源:百度“马 克 数据网”
附件列表
词条内容仅供参考,如果您需要解决具体问题
(尤其在法律、医学等领域),建议您咨询相关领域专业人士。
如果您认为本词条还有待完善,请 编辑
上一篇 许显明、祁学龙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执行裁定书(2021)新2827执544号之一 下一篇 所艳、梁爱玲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湘0407民初1119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