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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9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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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宁0205民初2393号
  • 案件名称

    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马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 审理法院

    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石嘴山市
  •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 裁判日期

    2021/9/17 0:00:00
  • 当事人

    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马少林
  • 案件缘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宁夏回族自治区石嘴山市惠农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21)宁0205民初2393号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惠农区黄金水岸屯园静宁南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402053178590249。        法定代表人:陈瑞,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志东,宁夏众合众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马少林,男,回族,1974年1月24日出生,无固定职业,住宁夏嘴山市惠农区。        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马少林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9日立案。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石嘴山市盛泰民生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潘素娟二○二一年九月十七日书记员    刘华华  更多数据:www.nlaw.org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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