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塘支行与梁茂法、张加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2021)苏0324执1536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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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编号
(2021)苏0324执1536号案件名称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塘支行与梁茂法、张加玉等借款合同纠纷首次执行裁定书审理法院
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所属地区
江苏省睢宁县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裁判日期
2021/9/1 0:00:00当事人
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塘支行;梁茂法;张加玉;梁茂成;王书平;沈启飞;马兆兰;梁晓峰;梁茂新案件缘由
借款合同纠纷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六十四条第3项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文书内容江苏省睢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苏0324执1536号申请执行人: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塘支行,住所地雎宁县。负责人:朱玉廷,该支行行长。被执行人:梁茂法,男,1958年10月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张加玉,男,1961年9月1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梁茂成,男,1969年7月22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王书平,女,1966年6月6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沈启飞,男,1964年8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马兆兰,男,1957年6月10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梁晓峰,男,1988年10月29日生,汉族,住睢宁县。被执行人:梁茂新,男,1964年9月18日生,汉族,住睢宁县。本院在执行江苏睢宁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塘支行与梁茂法、张加玉、梁茂成、王书平、沈启飞、马兆兰、梁晓峰、梁茂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达成和解协议,因履行期限较长,致使本案在本次执行程序届满前不能有效执结,申请执行人同意案件终结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3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21)苏0324执1536号案件的执行。如被执行人未按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海北审判员 周柯柯审判员王共升二〇二一年九月一日书记员 秦 镛 关注微信公众号“马克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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