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邓小艳、张晨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2021)湘1123执429号之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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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信息编辑本段

  • 案件编号

    (2021)湘1123执429号之九
  • 案件名称

    邓小艳、张晨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 审理法院

    双牌县人民法院
  • 所属地区

    双牌县
  •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 裁判日期

    2021/9/14 0:00:00
  • 当事人

    邓小艳;张晨
  • 案件缘由

    侵权责任纠纷
  • 法律依据

裁判文书正文编辑本段

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21)湘1123执429号之九申请执行人:邓小艳,女,1974年2月16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现住湖南省双牌县。被执行人:张晨,男,1994年6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湖南省双牌县。申请执行人邓小艳与被执行人张晨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纠纷一案,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1年3月19日作出(2021)湘1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该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申请执行人邓小艳申请执行(2021)湘11刑初13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率二项被告人张晨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邓小艳、赵星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43,781.5元。2021年5月19日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2021)湘11执83执行裁定,将该案交由湖南省双牌县人民法院执行。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执行。本院立案执行后,通过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发起了6次总对总财产查询,并派出执行人员进行了财产传统查询。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晨无保险、工商登记、证券、住房公积金、不动产、车辆等方面的财产信息和结婚登记信息。被执行人张晨有银行存款的账户有4个,金额分别为713.10元、78.03元、74.67元、3.54元;网络资金有2个财付通账户有资金余额,分别为674.08元、2.02元,支付宝账户无资金余额、网银无账户信息。本院于2021年6月8日对被执行人张晨上述银行存款和网络资金进行了冻结,于2021年7月20日进行了划拨,共计划拨金额合计7,929.88元(因银行存款3.54元和网络资金2.02元数额少未划拨)。上述划拨金额2021年8月4日全部到本院执行案款专户账户后,本院已于2021年8月6日支付申请执行人邓小艳7,929.88元。被执行人张晨因犯故意杀人罪被判处无期徒刑,现在服刑期间。本案执行在过程中,经查询被执行人张晨的财产,除上述可供执行的财产已经执行到位外,未发现被执行人张晨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张晨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确无财产可供执行。对于上执行情况,本院2021年9月3日告知了申请执行人邓小艳,并征询了申请执行邓小艳对案件的处理意见,申请执行人邓小艳于2021年9月7日同意本案按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处理。本院认为,经本院采取上述执行行为,被执行人暂确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邓小艳同意本院对本案作出终结本次执行处理。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徐 昊审判员 杨为忠审判员 成春林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书记员 卿秋英附相关法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微信公众号“马克 数据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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